试点扩大开放,引进国际医疗资源
根据《方案》,国家卫健委等四部门推动医疗领域有序扩大开放,试点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医院,引进国际高水平医疗资源,以丰富国内医疗服务供给。试点地区包括北京、天津、上海、南京、苏州、福州、广州、深圳和海南全岛。
投资主体条件明确
《方案》明确了设立外商独资医院的投资主体条件,包括境外投资者应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具备医疗卫生投资与管理经验,并能提供国际先进的医院管理理念、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以及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医学技术和设备。
设立和运行条件规定
外商独资医院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立和运行,包括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生物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等。医院的经营性质可以是营利性或非营利性,类别为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级别为三级。医院不得开展医疗和伦理风险较高的诊疗活动,同时应满足其他设立和运行条件。
管理要求明确
《方案》要求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依法履行对外商独资医院的准入和事中事后管理职责。外商独资医院应依法开展诊疗活动,并加强自我管理。有关部门应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加强监测评估,解决试点中遇到的问题,促进外商独资医院可持续发展。
试点工作方案的意义
《方案》的出台将推动医疗领域的开放与改革,引进国际高水平医疗资源,提升国内医疗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的医疗需求。同时,试点将为外商独资医院提供更多发展机遇,促进医疗服务的国际化合作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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