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积分申请受理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居住证积分落户申报一般每年两期,第一期在当年1至4月申报,截止日期为4月30日;第二期在当年7至10月申报,截止日期为10月31日。
积分申请由用人单位负责申报,用人单位是指哪些?
积分申请应当由申请人所在的用人单位负责申报。
用人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
申请人为劳务派遣用工的,由派遣单位负责申报,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均应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
依法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如何理解?
依法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是指:
第一期申请的,上年12月31日前连续缴费满12个月;第二期申请的,当年6月30日前连续缴费满12个月。
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是指:
第一期申请的,自2014年1月1日至申请上年12月31日期间累计缴费满3年;第二期申请的,自2014年1月1日至申请当年6月30日期间累计缴费满3年。
补缴社会保险费年限、异地转入的外省市缴费年限、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费年限不予连续和累计计算。
申请居住证积分落户的条件是什么?
申请居住证积分落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在境内具有合法有效户籍身份;
②持有有效的天津市居住证;
③被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招用,或者在本市投资办企业;
④用人单位和职工在本市依法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或者自2014年1月1日本市实施居住证管理制度以来累计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年,申请时处正常缴费状态、未同时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参保缴费,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⑤居住证积分达到申报指导分值(申报指导分值可随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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